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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 买到过期生虫食品消费者IM体育维权获法院支持
发布:2023-03-17 15:56:43 浏览: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罐装、散装等各类食品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食品在带给人们多样味觉享受的同时,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出现……

  周末下午,结束了一天的游玩之后,老彭和妻子带着孩子在路过一家商店时被店里金黄的烧鸡所吸引,饥肠辘辘的小彭拉着父母的双手到店买了一只散装烧鸡。

  回到家品尝了几口之后,三人感觉味道不对,扒开烧鸡一看,烧鸡腹腔内竟有数十只白色的小虫。没过多久,三人身体也出现了发烧、腹泻等症状。

  老彭某随即与商店经营者联系,并立即前往医院检查。当晚,老彭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文登区法院,向法院提出了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等请求。

  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及驻庭调解员要求老彭出示购物小票、变质产品照片、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同时详细释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讲明利害关系。起初,商店经营者坚持认为老彭的大部分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仅需按价款10倍赔偿即250元,不需赔偿1000元,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以及法官对于法律的权威解读下,其最终认识到自身经营行为中的问题,及时转变态度,给予了老彭相应的赔偿。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商店作为销售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产品生虫,已超过保质期,该商店作为经营者将其销售未尽到相应的商品查验和下架义务,故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应退还彭某的购物款并赔偿就医费用和交通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彭某要求增加赔偿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商家应予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产品时,一定留意产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尽量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现过期变质、发霉生虫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拍照取证。如果食用之后身体出现不适,及时就医,保存好就医记录、缴费票据等。维权时,可先与生产者或经营者联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也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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